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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使经营者按规定开具地税发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望周知遵循。
一、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应依法领购并开具地税发票,对不领购发票,不开具地税发票或不当场开具发票、虚开(大头小尾)发票、使用假发票、开收据等行为的,地税机关将作如下处理:
1、对未领购地税发票的,凡主动领购地税发票的,可免予处罚予以办理。
2、对有拒开发票行为的,按罚款300元处理。
3、对虚开(大头小尾)发票、使用假发票、以收据代发票使用的,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4、对被举报取证查实或检查出有发票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进行罚款外,对“双定”户,每次调高“双定”营业额30%,从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月起执行;纳税人如有异议,可选择由税务机关蹲点视频摄像记录、抽单调查,据实核定营业额;对非“双定”纳税人,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告。
二、对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临时流动摊挡未使用发票,有条件时查究。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海口地税发〔2009〕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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