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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方便办理税务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望周知遵循。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由征收分局现场办结;逾期主动补办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的,可当场从轻罚款100元后予以办理。对被举报、检查出的前述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规定从重罚款。
二、纳税人逾期补办纳税申报或申请办理非正常户解除,由各办税服务大厅从轻罚款100元后予以办理,不需要经过主管分局审批。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征收分局当场直接办理注销手续,不再需要检查和审批:
1、自注册之日起未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提供有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为负责人)签署的《未从事生产经营无应税行为申明》。(内容为:本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未有经营应税行为,皆属实情,如有不实自当承担法律后果。)
2、纳税人未领购地税发票(由地税机关内部当场查验)。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应税行为的,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无应税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但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税款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只要签署《未从事生产经营无应税行为申明》后,可在从事生产经营时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按零申报户管理。对从事生产经营有应税行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
(海口地税发〔2009〕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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