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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26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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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
和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   关于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   和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对二手房转让的税收征管,根据《海南省财税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琼财税[1996]办字2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作为计算二手房转让时征收税款依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机构(简称估价机构)。估价机构愿以其估价报告提供给我局作为二手房转让的计税价格的,可到我局法规税政处进行备案并公告。备案时,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名单。   二、经备案公告的估价机构提供的二手房估价直接作为计税依据,税务机关不再另行核定价格。提供给我局的估价须按市场交易法进行评估,其他方法的估价不予接受。   三、估价机构须严守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估工作。提交给税务机关的估价报告将全文登载在海口地税局网站上,接受社会监督。   四、估价机构提供不实估价报告,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造成纳税人少计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将在媒体上公告并不再接受其估价报告,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估价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税款征收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保有环节和以前转让环节的未交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或房屋坐落地税务机关负责追缴。   本通知从9月1日起执行   (海口地税发〔2009〕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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