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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2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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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补偿赔偿制度
聚焦全国两会   议政录   编者按   实施海洋开发已成为我们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管辖20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的海南,也因此迎来实现由海洋大省变为海洋经济强省重大战略突破的最佳机遇。如何紧紧抓住机遇,把特色鲜明、潜力巨大的海洋产业做大做强,是一道重大课题。在全国两会上,针对海洋产业的开发,海南团代表提出了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补偿赔偿制度、破除海水淡化发展瓶颈等建议。本栏专门编发这些建议,敬请读者关注。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 (特派记者谭丽琳 黄晶 陈成智)面对当前我国沿海地区开发利用海洋的热情空前高涨,海洋生态环境的压力不断增加的现实,海南团代表建议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的立法程序,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提供可持续的财政机制。   建议指出,由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承担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的责任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项基本的原则,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补偿赔偿制度,为协调开发和保护提供经济调控手段,为治理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环境提供法律和资金保障。   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有效协调开发与保护的海洋生态调控政策体系,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尚未得到有效补偿,导致了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损失、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洋生态灾害频发等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同时,一些海洋开发活动所导致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进一步加剧了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对于这类事件,目前也缺乏可操作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虽然目前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工作迄今没有全面有效的实质性开展,许多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   近几年来,沿海地区已经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领域作出了一些积极探索。例如浙江、山东以及宁波等沿海地区正在开展本地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的地方立法工作,天津、山东、广东等地海洋主管部门开展了向海洋生态损害责任者索赔的实践。这些工作为国家层面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建议指出,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从而为健全完善与我国开发和保护相协调的海洋生态保护政策提供经济调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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