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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言快语
□ 叶祝颐
广东省罗定市一名水库承包老板和员工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偷鱼,尔后双方发生冲突,2名偷鱼者船翻落水而死亡。原告方及其代理律师提出:黄、赖的溺水死亡是谭伟钦、陈炎秋所造成的,并且见死不救。罗定市人民法院近日以被告人谭伟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向两名死者家属赔偿25万多元的损失。(8月26日《广州日报》)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小偷该打、该死似乎成了社会的共识。由于社会对小偷普遍存在痛恨心理,惩戒小偷,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不会受到追究。公众舆论对惩戒小偷也往往表现出宽容、理解。暴打、侮辱小偷,曝光小偷的隐私、让小偷游行等等侵犯小偷人身权利的例子并不鲜见。笔者注意到,网上舆论对该新闻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小偷该死,不救小偷情有可原。其实,这种将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社会心态与舆论氛围错误且危险。
从法律层面说,2名小偷到水库偷鱼,触犯了法律,自然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小偷也有基本的人身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小偷的生命权利。抓住小偷,惩戒小偷本没有错,关键是处置小偷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把道德舆论与个人情感凌驾于法律之上,陷入以毒攻毒、以暴制暴的怪圈。拿本案来说,偷鱼贼固然可恨,但偷鱼毕竟罪不至死,不管是谁的命都比鱼重要,一个人生命的价值,不能因其盗窃行为而消失。水库方造成偷鱼贼溺水,被告人本该负起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法律义务,但是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眼睁睁看着小偷溺水身亡。如此见死不救,法院判决他们过失致人死亡是合适的。
从情感上讲,公众舆论认为不救小偷并不是不可以理解,被告人或许也觉得自己很“冤枉”,但个人感情不能替代法律。而且,在我看来,该案的法律警示意义比案件本身更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该案更像一堂深刻的普法课。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形成不侵犯小偷人身权利的社会氛围;通过教育感化的力量让小偷悬崖勒马,重新回归社会———这才是社会真正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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