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海口12月22日讯 (记者袁锋)广大参保人热切盼望的异地就医结算将逐步付诸实施,记者今天从省人社厅获悉,《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结算:按照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且户口已迁移到安置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参保所在地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公派3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因病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的人员。
我省异地就医结算分为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和省际异地就医结算。如果你是在省内异地安置、工作的参保人员,那么只要持《医疗保险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转诊人员需持《转诊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就可以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结算申请。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领取《省内异地就医结算证》。
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住院时,必须拿上《医疗保险证》、《省内异地就医结算证》及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入院通知单》,到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进行登记、身份确认后办理住院手续方能享受异地结算服务待遇。
海口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海口暂时未能实现与其他县市的省内异地就医结算互通,预计将在明年实现互通。
省外异地安置、工作的参保人员,需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结算申请。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参保市民就可以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领取《省际异地就医结算证》。
《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在尚未与其所属统筹地区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合作关系的省外统筹地区就医的,仍按原规定进行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