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马春华)记者近日从省残联获悉,从本月起,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须缴纳。
据悉,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中央以外省、市、区驻琼企业)、自筹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保障金均由地税部门代收。
按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反之则须缴纳保障金,收缴标准为本地区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其中,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安排岗位的,方可计入就业认定比例,离休、退休、退职、下岗者不能计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