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1年08月24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5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本省新闻时政
   第003版:本省新闻时政
   第004版:本省新闻社会
   第005版:国税专刊
   第006版:本省新闻要闻/评论观点
   第007版:三亚新闻
   第008版:本省新闻综合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中国新闻社会
   第011版:财经新闻综合
   第012版:世界新闻焦点
   第013版:世界新闻综合
   第014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5版:娱乐新闻综合
   第016版:汽车周刊车讯
   第017版:汽车周刊
   第018版:汽车周刊车讯
   第019版:汽车周刊车讯
   第020版:汽车周刊车讯
以执法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热点问题解答
“在线访谈”预告
纳税义务人
海南国税全力推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顺利实施
关于“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义务”
2011年9月份办税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