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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税务所2011年5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B服装厂开业近2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5月14日,该税务所对B服装厂进行检查,发现该服装厂自3月15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结果,该税务所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5月17日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处以2000元罚款。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义务的含义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书面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身份证明。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事项、时限、方式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其他涉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其法律依据分别参见:《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三、如果未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纳税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如果存在下列行为,将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者换证手续,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或者出口商品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或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如果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纳税人的营业执照。
(3)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南瑞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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