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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8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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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开车打瞌睡 肇事要了妻子命
面对悲情肇事,司法机关如何平衡法与情?
  ■ 本报记者 李关平 通讯员 李洪

  

  他是一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突如其来的车祸中失去了至爱的亲人,同时,他们又是这场灾难的“凶手”,正是他的一个失误结束了亲人的生命,司法机关面对“悲情肇事”,“法”与“情”之间如何平衡?

  “瞌睡”引发悲剧

  2013年1月13日,易某驾驶自家轿车带着妻子去郊游。返程途中夫妻两人没有午休,驾车的易某陷入了短暂的瞌睡,轿车向右偏离路面掉入公路沟中,易某妻子受伤,抢救多日后死亡。

  交警部门对事故做出认定结论:易某在驾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瞌睡了几秒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依据《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对易某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对其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美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儿子为父求情

  办案检察官在办理易某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对易某的个人情况、家庭背景和案发后的表现做了全面的调查了解。易某与妻子结婚二十多年,感情深厚,育有一子,刚考上大学。由于一时疏忽发生交通事故后,易某十分自责、内疚,为抢救妻子尽心尽力、四处筹款,甚至不惜卖房子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

  妻子去世后,易某极度痛苦,一度产生轻生念头。在家庭背景方面,夫妻两人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一个上大学的儿子要供读。“这些情况,都是检察机关在处理这个案件时充分考虑的因素。”办案检查官说。

  办案过程中,易某的儿子和易某妻子的姐姐分别向检察机关出具了请求书,易某儿子写道:“这次事故对我家的伤害非常大,今后只有我和爸爸相依为命,现在我才上大一,爸爸就是我唯一的支柱,恳求检察机关能够免予对我父亲这次交通意外的刑事处罚。”

  相对不起诉处理

  从情理而言,丈夫失去妻子本已伤痛至深,认定其犯罪,似乎在伤口上撒盐;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易某的妻子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当她的生命权被剥夺,同样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

  美兰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倪承山表示,检察机关认定易某涉及交通肇事罪是准确的。但易某的案件又具特殊性,易某在驾驶中除了几秒钟的瞌睡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违反交通法则的行为,虽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其犯罪性质相对轻微。近日,美兰区检察院经讨论决定对易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给其一个弥补家庭创伤的机会。

  (本报海口8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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