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截止2013年7月31日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下列发票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二)原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全部转为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再兼营营业税应税业务的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票。
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用于交通运输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结束后,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不得再继续使用,并于2014年1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未用发票缴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