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于2011年9月13日将持有的海南鑫辉矿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陈斌、傅军飞两人,未依法申报缴纳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因你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海南省琼中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琼中税通[2013]1号)。
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股权转让协议书》、支付款项凭证及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海南省琼中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附件:海南省琼中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琼中税通[2013]1号)
海南省琼中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