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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9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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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从三方面提出13项新举措

  一、源头管控,双向约束,从起点和源头压减公务接待活动数量

  1 严格公务外出管控。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2 严控接待范围。明确要求接待单位严格审批控制,无公函不接待,探亲、旅游、休假等因私活动不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 建立接待清单制度,实现接待“留痕”。接待单位应当填写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接待清单,作为报销凭证之一,留存备查。

  二、明确标准,综合治理,简化和规范公务接待活动

  1 简化接待礼仪。明确规定地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2 限制接待住宿房型,接待对象自负住宿费用。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 从严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数和陪餐人数,严格限制用餐地点和消费内容。

  4 规范警卫安排。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违反规定管控交通,不得清场闭馆。

  5 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

  6 接待费开支标准参照会议等标准分地区制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7 严格接待费报销管理。明确报销凭证种类,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全面公开,强化问责,坚决杜绝公务接待中的“破窗效应”

  1 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全面建立接待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2 建立立体式的接待工作监督检查体系,明确监督检查内容。

  3 将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强化责任追究和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图:石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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