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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7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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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实属轻便摩托车,立法禁止其上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保障了各方合理的利益诉求——

超标电动车退市:大势所趋

  关注超标电动车退市

  ■ 本报记者 单憬岗

  马上就到7月1日,届时将是海口市正式实施禁止摩托车上路(以下简称“禁摩”)4周年。而这一天,也正好是海口市开展为期半年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子,将全面禁行超标电动自行车。同为两轮车,两种车的命运最终趋同,其实有其必然性,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超标电动自行车也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因此,2011年出台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禁止超标电动车上路,保障了各方的合理的利益诉求,实属大势所趋。

  背景:电动车增长快、超标多

  “当时随着道路上电动车不断增加,关于电动车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更不要说超标电动车了。”作为制定《办法》的重要参与者,海口市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当2010年启动为电动车立法时,电动车已成为城市管理一大难题。

  据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当时全市年销售电动车4万多辆,全市电动车总量保守估算有18万辆,并正以每日约100-200辆的速度增长。

  “当时已经禁摩,而电动车正在取而代之,甚至出现了电动车载客营运。”市交警支队负责人说。

  而对数量日渐庞大的超标电动车,管理部门却尴尬地发现,没有相应的规定可以作为依据加强管理。

  按国家有关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但实际上,当时市场销售的相当部分电动车的安全性能、技术性能没有保证,路面上行驶的多为超标电动车,这对交通安全造成了很大隐患。从2008年起,海口每年死于与超标电动车有关的事故就呈两位数,且呈快速增长趋势。

  因此,在当时全国不少大中城市立法禁止超标电动车上路的背景下,海口出台相关办法已刻不容缓。

  禁令:法律依据充分

  “超标电动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的范畴,国家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市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将电动车列为非机动车管理,而超标电动车属于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了。此后,海口市一直关注电动车管理的相关问题。2010年将《办法》列为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为此还派出考察组赴福州、合肥、长沙等城市实地调研。

  “因此,《办法》是根据《道交法》的有关规定来制定的。”他说,《办法》还参照了四川、浙江、安徽、福州等地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尤其是公安部等四部局于201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国家严禁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限期淘汰。

  从技术标准上来说,超标电动车也应该禁止上路。该负责人认为,超标电动车与摩托车其实有某种相似性:超标电动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两轮车辆,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这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中有关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的定义,应依法纳入摩托车进行管理,“可是海口早在2010年就禁摩了,没有道理让制动性能更差的超标电动车上路啊。”

  效果:《办法》意义重大

  “《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海口市电动车逐步进入规范化管理时代。”海口市道路交通联席办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作为一个以电动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的城市,常出现电动车闯红灯、超速行驶、占用机动车道等违规现象。而《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进行了规范,对电动车实行目录管理、登记上牌管理和通行管理;保障电动自行车的通行条件,解决“无路可走”问题,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对车主违法行为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作出规定。

  其次,《办法》提供了更好的交通秩序环境,让行人、机动车驾驶员和电动车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更好保障;也保障了所有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例如,由于电动车上牌了,因而电动车主在遭遇被盗等问题时,更容易找到爱车。从超标电动车主角度来看也同样如此,虽然超标电动车实际上属于轻便摩托车,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滞后,因此《办法》酌情保障了他们两年的上路权。

  “政府是从海口的实际情况出发的,而没有采取有些城市那样对超标电动车一禁了之的做法。”该负责人说。

  最后,从在全国范围内来看,电动车的管理是个普遍的难题,而海口通过颁布并实施《办法》,让电动车步入规范管理,从而走到了全国的前列。为我省兄弟市县乃至全国城市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样本。

  (本报海口6月2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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