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9年,罪犯梁鸿泉先后多次向罪犯刘国祥购买海洛因,使用假身份证通过某物流公司托运至昆明市,随后转运至湛江市,然后,梁鸿泉携带毒品开车带回临高县贩卖他人。罪犯刘国祥贩卖海洛因共计13615.69克,罪犯梁鸿泉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13915.69克。
2011年,罪犯禤德毅及同伙两次向越南籍毒贩赊购得4板海洛因,安排阮氏恒将该毒品藏于身上,一起坐禤德毅开的车前往海口市,随后将毒品出售给他人。每次交易额均在30万元以上,禤德毅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2329.4克。
2012年,罪犯胡绵绵先后两次至陆丰市甲子镇,共计出资55万元,向当地一男性毒贩(在逃)购得毒品11003.2克、赊购1千克,由潘明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运输回海口市进行分装、贩卖。同年10月10日,公安人员抓获潘明明,在其身上和租住处查获毒品约8013克。
以上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刘国祥、梁鸿泉、禤德毅、胡绵绵,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上述四名罪犯罪行极其严重,核准判处死刑,并分别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