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彩公司与张某华因履行双方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而发生纠纷,履约过程中,双方均不同程度存在违约,矛盾一度尖锐。海口中院对两案作出判决后,华彩公司均不服,上诉至高院。
海南高院民二庭受理该案,合议庭法官们通过庭审及庭后调解,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了最好的办法是协商解决纠纷。
最终,经过5小时的思想工作,双方终于明白了利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过程中,法官还促使双方就其他事宜一并达成了和解,双方另约定,在一定条件下由华彩公司以以后建成的1800多平方米房子抵偿张某华1460万元股权转让款;张某华尚持有目标公司0.75%的股权转让给华彩公司;华彩公司在日后建成游艇泊位后,有偿提供一个给张某华使用,双方明确了各自履行义务的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