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06年前后曹某平(男,1972年出生)与海某润公司之间因产品经营问题产生经济纠纷,便怀恨在心,遂私下调查海某润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
2014年初,被告人曹某平把其调查来的海某润公司产品质量造假、虚假宣传等资料和要求支付50万元的赔偿意见一同邮寄给孔某某(海某润公司法人代表人),并威胁不给钱就曝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此事。孔某某收到材料后与曹某平取得联系,双方经多次协商,孔某某提出给曹某平20万元解决此事,曹某平同意。
2014年3月24日,孔某某通过其公司账户向曹某平的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并与曹某平约定剩下的17万元等曹某平来海口后当面支付,随后孔某某当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27日,曹某平来到办公室找孔某某时被民警抓获。
2014年4月4日,被告人曹某平的家属代其向海某润公司道歉,并经公安机关退还3万元现金后,海南海某润公司对被告人曹某平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曹某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曹某平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近日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