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等3名90后男子是临高县人,因缺钱花遂心生歹念,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2014年4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载陈某某、黄某某到琼海市嘉积镇海榆东线泮水加油站附近,被告人陈某某伸手抢夺被害人陈某艳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条,并致使被害人陈某艳摔倒受伤。
同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定安县龙湖镇正统村委会希望小学路口时又抢到金项链一条。同日12时许,定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定安县南丽湖水库十八连附近的草丛中将三名被告人抓获。经鉴定,三名被告人抢夺的财物共计24259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三人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情节严重。判处李某某等人有期刑期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