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4年7月4日晚上9时,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超载有石灰石的重型自卸货车,由昌江华润水泥厂方向往太坡方向行驶,邬某某乘坐在副驾驶室。当车行驶至昌江工业大道与昌江华润水泥厂路口交叉路段时,遇到杨某某驾驶半挂牵引车牵引载有水泥熟料的超载半挂车往叉河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人罗某某驾车未按规定安全让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邬某某被抛至车下,接着被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邬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经昌江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邬某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运行,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让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遂做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