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舜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达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海中法执字第372号执行裁定,并于2014年11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海南达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北侧“海口·达嘉豪园”1-303、1-3A03、1-503、1-205、1-905、1-802、1-301、1-3A01、1-801、1-901、1-1201、1-13A01、1-208、1-308、1-3A08、1-508、1-608、1-808、1-908、1-1008、1-1108、1-1208和1-13A08房,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上述房产。现本院拟按本案据以执行的(2013)海中法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上述房产过户事项。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