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担任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经理期间,伙同魏某、侯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发放安全类奖金为名,给副处级以上人员发放奖金。其中被告人韩某、魏某参与违规审批副处级以上人员奖金487.04万元,两人分别从中领取40.73万元和31.62万元。被告人侯某参与违规审批副处级以上人员奖金353.96万元,个人从中领取50.43万元。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侯某利用签批奖金的职务之便,伪造名单,骗取奖金3.56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法院认为,韩某、魏某、侯某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且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遂根据三人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