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唐某军与朋友坐上深圳至隆回县的大巴车。行驶过程中,唐某军因在车上吸烟与乘务员发生争吵。之后唐某军认为受了气,便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其侄儿唐某方。当大巴车行驶至邵阳县境内的九公桥服务区之后,唐某军要求下车。司机黄某将车子开到服务区后,发现有六七个年轻人(唐某方带来的人)在车尾追赶,其中几人持刀。司机黄某怕出问题,便加速离开该服务区。
被告人唐某军继续要求司机停车未果,与司机和乘务员发生争执,并伸手去抢大巴车方向盘,甚至直接坐到了方向盘上面,造成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大巴车左右摇晃并险些翻车。见此情况,车内的乘务员及乘客合力将其拉下来并控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军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