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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重组获税收优惠支持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 (记者韩洁 申铖)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日对外发布两项通知,扩大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递延纳税政策。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

  此外,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此前仅在上海自贸区内实施。

  两部门表示,上述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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