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
此外,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此前仅在上海自贸区内实施。
两部门表示,上述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