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培敏与被执行人海南国际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际资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本案生效判决:被告国际资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协助原告吴培敏将三亚市河东区东河西路祥和竹苑A幢【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04)字第2513号】6层601号房产过户到吴培敏名下;过户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院拟将上述房屋强制办理过户到至申请执行人吴培敏名下,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应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