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南二中院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儋州市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儋农裁[2009]第1号裁决书,你们持有的儋州市农地承包权(兰洋)第122000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记载的土地面积已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现依法对儋州市农地承包权(兰洋)第1220004号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予以更正,请你们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本人7日内持原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儋州市农委办理更正登记。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市农委将依法更正该证的经营权。
特此通知
儋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