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口市东海房屋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回转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海口市流水坡村15063.1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口市国用籍字(2002)第000038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土地使用权,如对本院拟处置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