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王世宝与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琼海市人民法院在诉前保全阶段,以(2014)琼海民保字第21-1号民事栽定,查封了张云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榕香水榭)800m2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海国用(2007)第0112号]及地上建筑物。现琼海市人民法院已将上述查封的房地产移交本院执行。
如对上述查封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本院依法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