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三)字第170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三友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述仲裁裁决书第一项为:被执行人海南三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将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D座703房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上述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