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在《海南日报》公告送达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缴纳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我厅决定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201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