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0日,陈某香(现年26岁,海南万宁人)通过手机微信软件,结识女子王某。后陈某香隐瞒自己已婚并已生育子女的事实,化名陈某龙与王某发展成为恋人关系。
在认识后的第四天,即2014年7月24日,陈某香虚构需要钱购买小轿车、支付工人施工受伤医疗费为由,从王某处骗取现金4.7万元。王某在海口市南沙路龙泉康胜饭店、南沙路万瑞广场处分二次以现金方式将上述钱款交给陈某香。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4年7月24日至8月26日期间,陈某香利用王某的信任,虚构事实,分十二次骗取王某现金共计36.5万余元。
同年9月1日晚,陈某香在海口市南沙路万瑞广场归还王某2万元。同年9月5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南沙路上岛咖啡馆大厅将陈某香抓获。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