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至27日期间,柯某某(现年40岁,浙江省台州市人)伙同方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由柯某某租来的一辆小汽车窜至海口市内,由柯某某负责开车,方某某负责操作“伪基站”设备向信号覆盖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代开发票”等内容的非法信息。
同月27日11时许,柯某某、方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琼菜王酒店门口处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非法信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小汽车、笔记本电脑、手机、“伪基站”设备等作案工具。
省公安厅网警总队对涉案“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查,柯某某伙同方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于2013年10月22日至11月23日发送含有“代开发票”等非法内容的短信13条,发送次数为116万多次。
龙华区法院认为,柯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采用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