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3日晚,陈大昌(1976年5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与“阿党”(在逃,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海星宾馆内吸食毒品。在吸食毒品过程中,“阿党”问陈大昌是否愿意帮其携带毒品到海口,并许诺给陈大昌2000元作为报酬,陈大昌应允,“阿党”遂将1包标有“红茶”字样的红色塑料袋装的毒品交给陈大昌,并预先支付给其600元。
陈大昌将毒品放入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后到海安港码头,乘坐“海装2号”滚装轮前往海口。次日凌晨2时40分许,陈大昌抵达海口秀英港时被执勤民警盘查,当场从其挎包里查获毒品。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大昌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陈大昌运输毒品约1139克,数量大、含量高,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系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犯罪目的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大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