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州中院查明的事实,黄政耀被指控于1997年10月至2002年5月,在担任福清市司法局局长期间,与其妻利用业余时间为福清市公证处涉外公证翻译文件,并由公证处工作人员以每件译文2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翻译费,未开具收费票据。有关翻译费用分配由黄政耀决定。
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黄政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其占有翻译费用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贪污所得人民币178318元。黄政耀不服提出上诉。
2002年9月,黄政耀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罪,2014年6月,福清市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案件历时近13年,引发广泛社会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