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执恢字第12号
关于洪显平、余尚升、游尚斌、黄荣森等人申请执行何绍志、海南合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等案,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的位于海口市和平北路37号的江畔九号项目第1到25层的房产及其占用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的证号:海口国用(2004)第003163号】;查封被执行人何绍志持有的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73.18%的股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