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楠、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蒋长龙与被执行人周子楠、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3)秀执字第416-1号《执行裁定书》。依据该裁定,本院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70号的11570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2007)第009176]。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3)秀执字第416-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