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上午,罪犯凌彬(男,汉族,1989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因厌世情绪,携带尖刀等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岭牛角山上自杀未果。当日13时许,凌彬来到古树岭南侧山路,见被害人李某(女,殁年61岁)、曹某(女,殁年55岁)、黄某(女,殁年63岁)躺在吊床上聊天,无端嫉恨他人生活美好,产生杀人念头。三人被凌彬捅伤后当场死亡。当晚凌彬将杀人之事告知路人欧某,欧某报警,凌彬在报警地等候,被公安人员抓获。
南宁市中院认为,凌彬因厌世情绪滥杀无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时患有抑郁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自首情节,本应予以从轻处罚。但是,凌彬作案的方式及过程明显有别于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表现形式。其肆意滥杀无辜,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故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凌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凌彬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最高法经复核后依法核准对凌彬的死刑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