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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7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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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快递”为何禁而不绝?

  8月14日,圆通快递西安市未央区网点,一个密封的塑料袋包裹向外流液体,一名快递员凑到跟前闻了闻,瞬间头晕恶心,经诊断为异氰基乙酸酯中毒。据了解,异氰基乙酸酯属于危险化学品系列,有毒性,属于禁递品,随后公司20多名人员到医院检查。(8月16日《华商报》)

  “毒快递”存在致命的公共安全风险,2013年11月底,一件由武汉发往山东潍坊,装有氟乙酸甲酯的快件投递中发生泄漏,污染了其他快件,最终导致8人中毒,其中1人死亡,被称之为“夺命快递”。发生在西安的这起“毒快递”事件,尽管有惊无险,没有发生大面积人员中毒,但足以证明快递危险化学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也再度放大了快递行业的安全漏洞。

  危险化学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寄品,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快递不应是危化品运输途径的选择。如个案,异氰基乙酸酯作为制药的化学原料,寄件人由上海发送到西安一家制药厂,这便是故意的违法行为。从某种意义来说,选择快递危化品,为节约运输成本而无视公共安全,本质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然而,禁寄一直都属于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在行政与治安及刑罚的对接设计上比较模糊,不出事不追究、不发生大的危害不刑拘不入刑。显然,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首先难以使“毒快递”的发生止于未然。

  其次是快递验视制度几成一纸空文,《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邮寄的违禁物品种类和实行严格的验视制度。但现实中,快递公司因为保证收寄效率,往往忽视这一环节。与快递企业的无视相比,监管部门的重视也是远远不够的,这无形中使得“毒快递”在运输转送的多个环节中处在失控的真空中。

  “毒快递”是行业规范的一个缩影,表明政府从市场秩序与行政监管两个层面,对行业管理与引导培育滞后。为此一方面要改变政府监管方式,拿出更多务实有效的管理举措。如,更多利用安检设备,来保障快递业安全,对快递加盟进行资质管理等等。另一方面在立法上,需要建立更明晰的快递行业管理规范,对于快递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件,应让企业承担巨额代价,建立利益的杠杆,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此外,要促进“禁寄品”法规的行刑对接,在验视制度之外再支起一张法网。(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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