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初,为套取国家补贴资金,陈某基与林某雄商议在定安县建瓜菜设施大棚,由林某雄负责介绍、出面帮助农户办理申请等相关大棚建设手续,陈某基负责出资建瓜菜大棚,领取补贴资金,赚取差额利润,事后再给林某雄好处费。
2012年2月中旬,林某雄借用定安县黄竹镇大统村委会北曲村村民陈某深身份证,与在该村承包土地的吴某芬谈好,借用其承租地建瓜菜大棚,并伪造一份吴某芬与陈某深之间土地承包合同书,后将此事告知陈某基。
随后,林某雄以陈某深的名义向定安县农业局申请建棚,并获得批准。事后,陈某基给林某雄好处费2万元,给陈某深好处费2千元。
省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基、林某雄为骗取国家瓜菜设施大棚建设补贴,冒用农户陈某深等人身份、伪造土地承包合同、使用质量低劣的钢管材料,以低于工程预算造价进行大棚建设,导致大棚不到一年全部损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共计114.0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照相关规定,被告人陈某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林某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