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如下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1、查封被执行人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和平北路37号的“江畔九号”项目第10层的整层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海口国用(2004)第003163号];2、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和平北路37号的“江畔九号”项目第1-9层和第11-25层的整层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海口国用(2004)第003163号]。上述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