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升老人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关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通知》(海土资用字(2015)341号),并依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关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海口市国用(2010)第012620号、海口市国用(2010)第012622号2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已被依法收回。经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
注销海口市国用(2010)第012620号、海口市国用(2010)第01262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海口市国用(2010)第012620号、海口市国用(2010)第012622号2本《国有土地使用证》送回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亦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