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旭丰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本院(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拟将被执行人海口旭丰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海南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2.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海南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对上述法院待变更登记的股权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变更登记上述股权。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