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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偿收回海南东山彩色冲印有限公司名下闲置土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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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万宁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31日《关于无偿收回海南东山彩色冲印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万府〔2014〕39号)批准,现就收回海南东山彩色冲印有限公司闲置土地公告如下:一、海南东山彩色冲印有限公司于1993年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万宁市东和农场太阳旅游区面积18000平方米(合计27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万国用(1996)字第89号,土地用途为旅游用地。海南东山彩色冲印有限公司在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一直未投入开发建设,已经形成土地闲置。因无法联系到用地单位,我局在2013年9月5日通过海南日报公告的方式向该公司公告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根据闲置土地处置相关条例,我局于2014年1月8日向该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并告知用地单位如对我局的闲置土地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听证,但在规定时限内用地单位仍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已超过规定的申辩时间,可认定为用地单位放弃听证权利。根据闲置土地处置程序,2014年7月31日,经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海南东山彩色冲印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万府〔2014〕39号)批准,决定无偿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请海南东山彩色冲印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万国用(1996)字第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如不服万宁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收回国有土地决定的,我市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特此公告 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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