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严禁饲养携带宠物入内,违者停水停电,本公司只为人民服务,与畜生无缘!”日前,吉林省松原市馨三百居民楼贴出这样一张物业通知,通知上还有一张狗的照片,上面打着一个红色的“×”。面对这条禁令,小区居民态度不一。(10月19日《新文化报》)
就这条禁令而言,包含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小区内该不该养狗;二是物业有没有权力禁止小区居民养狗;三是物业有没有权力对违反者停水停电。小区内可不可以养狗,以及养狗应遵守哪些规则,这些是城市管理者、业委会才有权确定的事宜,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者而非所有权者,怎能喧宾夺主,横加干涉?物业公司显然更没有权力对违反者停水停电。因为,居民用水用电,是与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之间的服务合约,供水、供电供需双方的服务合约,第三者又怎可“插足”叫停?是谁给了小区物业比政府还大的权力?
居民在小区内养狗,对于物业管理的确是件麻烦事,比如有些狗随地大小便,给清洁工作增添了负担。但是,物业公司不能因此就侵犯小区居民正当的权利。何况,并不是所有宠物狗都随地大小便,“一刀切”禁止养狗不合情理,这就好比因为有司机交通违法,就禁止所有汽车上马路。
从深层次看,物业公司发布这样一条超越自身权限、侵犯居民权利的禁令,根本原因在于物业公司自身角色错位——把自己当成了小区的管理者而非服务者,认为自己大权在握,小区居民就该唯命是从。正是有了这样的错位思维,才会有如此牛气哄哄的通知。而让人沮丧的是,现实中,有此错位思维的物业公司相当普遍,久而久之,有些小区居民甚至也误认为,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管理机构。实际上,早在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就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而物业公司只是小区的“仆人”。物业公司的角色错位,也更加凸显了强化小区业委会职能、理顺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