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执行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嘉宝纸业有限公司、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蒙素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海南嘉宝纸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人民西路南侧(书店用地对面)1533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那大)第10022号】和位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南侧电力村向西200米向南入100米建筑面积1459.6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儋州房权证那大字第09803】。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财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务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