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5年11月8日,海口市美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海口市海甸三西路海甸港码头吴某某经营的水泥店内,查获已经装好的印有“大宝”注册商标的水泥200包、用于制假的原料神鹏牌复合硅酸盐水泥9320包,价值约15万余元,并发现吴某某雇佣的工人正将天涯牌水泥和神鹏牌水泥混合后装入印有“大宝”商标的水泥袋。执法人员扣押了“大宝”水泥销售清单、笔记本、收据等物证。
经统计,2015年5月至11月间,吴某某购进“大宝”水泥袋一万多个,销售“大宝”牌水泥480余吨,货值人民币15万余元。另核实,拥有“大宝”专售的儋州宝强实业公司从未向吴某某销售“大宝”牌水泥及“大宝”水泥包装袋,也未委托他人生产或销售“大宝”牌水泥。吴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且涉案水泥数量多、金额大、影响恶劣,工商部门未向辖区公安机关移送该案件。
11月16日,根据中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两法衔接”的规定,美兰区检察院向海口市美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犯罪案件函》,监督工商部门向辖区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1月17日,美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管辖原则向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该起涉嫌犯罪案件,并将有关材料抄送美兰区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