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一名自称“张老板”(身份不详,在逃)的男子联系杨某组织船员到中越公海海域走私柴油,商定每名船员每月报酬5000元,每出海走私柴油一次支付船员奖励费6800元,并另付20万元作为船员的“安家费”,由杨某支配。杨某便召集陈某强、符某全、袁某兴一起出海走私柴油,后李某兵经人介绍到该船负责帮“老板”监督船员防止偷油。2015年1月杨某等5人驾船返航途中被海警查获。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5人共同走私柴油152.9吨,偷逃应缴税款329978.96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被告人陈某强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符某全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袁某兴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某兵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