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湖南人吴某某从儋州市一建筑工程项目中获得分包工程,先后召用伍某某、朱某某等人为其施工。分包工程基本完成后,建筑公司按工程进度将工程款付给吴某某,但吴某某没有足额向工人发放工钱。他写下欠条,分别欠伍某某等9名工人工资共计8万多元。2014年11月21日,儋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向吴某某送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吴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前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但吴某某收到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2015年2月6日,吴某某将拖欠的工资款全部付清。
该案移送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吴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