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荣山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海南三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裁定将被执行人海南三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粤海铁路机务段东北侧、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3)第005168号,面积为33351.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荣山村民委员会名下,如对上述土地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