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蔓妮与被执行人三亚鸿业工贸公司、海南凤凰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秀民一初字第2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裁定将被执行人海南凤凰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东方洋开发区椰海山庄海景阁3号别墅(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417363号)变更为张蔓妮(身份证号:420621198908259266)名下,如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