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高某以1.8万元的价格,向周某购买种植在东方市板桥镇某村的一片桉树林。同年1月19日至22日,高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到该林地上砍伐桉树。经评估,被砍伐的林木面积为11.88亩,林木立木总蓄积量为74.5137立方米。
东方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高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此案的二审主审法官介绍,所谓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高某虽然购买了桉树林,但其采伐林木不按法律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属于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法须承担法律责任。

